| 关于加强我市特色工业园区集约用地促进园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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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17 10:33 文章来源:万盛招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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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及各特色工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的精神,把发展我市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作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主战场,构筑工业经济增长的新板块,促进园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5444”总体思路,结合园区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促进园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党中央在新世纪新阶段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市委二届五次全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在新世纪前十年重要历史发展阶段,要努力实现五大发展目标,集中力量发展四大重点产业,切实抓好四大战略任务,大力实施四大保障措施。为此,在园区建设中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工作重点转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上来,促进园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到2007年,我市特色工业园工业增加值达到300亿元;到2010年工业增加值超过500亿元,确保“再造一个重庆工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推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有序发展。市委二届五次全委会提出对园区建设要加强“分类指导,扬长避短、突出特色,实行合理的产业布局”。因此,园区产业布局要与三大经济区建设总体规划协调一致,与全市生产力布局的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相衔接,避免产业趋同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市园区办要尽快制定《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布局指导意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有序发展,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加强关联产业链接,培育发展专业分工突出、协作配套紧密、规模效应显著的产业集群,推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坚持扶优扶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园区招商引资要实行“三个优先”的原则,即市(境)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投入强度大产出效益好的项目优先。对于市(境)外名牌和大型企业及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将从各个方面予以倾斜性支持。对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中列入禁止类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已建成的项目要坚决限期淘汰、依法关闭;对列入限制类的建设项目,停止审批,拟建项目暂停建设,并进行清理整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三)提高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重视园区的环境建设。在园区产业布局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要有“安全重如泰山”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规,防患于未然。
园区环境建设应体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方针,坚持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并重,制定园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方案。园区要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立足污染集中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入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废物排放。
(四)严格准入条件,把好入口关。入驻园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园区产业布局等规定。根据目前我市的实际,主城区的园区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不低于12亿元和产值不低于60亿元、容积率不低于0.8;渝西经济走廊和三峡库区的园区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不低于10亿元和产值不低于30亿元、容积率不低于0.5。各园区入驻企业都要根据行业特点尽量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容积率。
入驻园区的项目应按投资审批权限,先取得我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发改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经委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凭批准要件和有关材料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对主城区“退城进园”项目必须坚持企业搬迁与改制、引资合作、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相结合,保证企业搬大、搬强、搬优、搬安全。
三、加强园区用地管理,积极搞好适应性调整
目前,我市加快园区建设与用地紧张的矛盾比较突出,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要求,在土地供给和使用方面,按照总量控制、空间置换、动态平衡的思路,充分调整用好存量土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一)用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符合环保等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我市工业项目的产业布局和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入驻项目的单位面积投入产出规定。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园区内不得安排房地产开发等非工业项目用地。
(二)坚持按项目供应土地,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对入驻园区的项目用地按行业用地标准实行定额供地。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园区申请供地,凡一个项目在多个园区申请用地者,一律不予审批。市园区办、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一个项目多处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入驻园区企业在依法办理了项目用地等手续后应在3月内开工,大型项目应在半年内开工。对逾期不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依法收回其土地。
(三)全面清理园区的项目用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对园区建设与产业发展的保障和调控作用,促进园区规范发展。市园区办将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对园区的项目用地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其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容积率。对已审批征用但闲置的土地,要限期进行开发,坚决收回“圈而不用”的土地;已经审批的储备土地,要全力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园区用地既要保障发展,又要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
(四) “退城进园”企业原有土地必须交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和新的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凡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收益归政府;收益分配按《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渝委发〔2002〕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3]20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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